RUBIN OF SWITZERLAND – 撤回政策
撤回权
您有权在十四天内无需说明理由撤回本合同。
撤回期限为十四天,自您或您指定的非承运人第三方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。
要行使撤回权,您必须以明确的声明(例如通过邮寄信函、传真或电子邮件)告知我们您撤回本合同的决定。您可以使用随附的撤回表单范本,但这并非强制要求。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 www.rubin-extensions.com 上以电子方式填写并提交 撤回表单范本 或任何其他明确的声明。如果您使用此方式,我们将立即(例如通过电子邮件)向您发送收到该撤回的确认。
只要您在撤回期限届满前发出行使撤回权的通知,即视为遵守了撤回期限。
撤回的效力
如果您撤回本合同,我们将在收到您撤回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最迟十四天内,立即退还从您处收到的所有款项(不含配送费用)。除非另有明确约定,我们将使用您在原始交易中使用的相同支付方式;在任何情况下,您都不会因此退款而被收取任何费用。在我们收到退回的货物之前,或在您提供已寄回货物的证明之前(以较早者为准),我们可以暂缓退款。您应在告知我们撤回本合同之日起最迟十四天内,立即将货物寄回或交还给我们。只要您在十四天期限届满前寄出货物,即视为遵守了期限。您应承担退货的直接费用。仅当货物价值的减损是由于超出确认货物性质、特征与功能所必需的处理方式造成时,您才需对此负责。
除非双方另有约定,对于因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回的密封货物,如果其封条在交付后已被拆除,撤回权不适用于此类合同。




